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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江蘇省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規范》和學生生活規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江蘇省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破壞課堂紀律,考試舞弊,打架斗毆,侵犯同學的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物,不尊敬師長,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衛生,無視體育鍛煉等,依照本條例應當受批評或處分的行為,是違紀行為。
第三條 盱眙技師學院學生的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處分。
第四條 違紀處分分六種,附加處分三種。
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退、勒令退學。
附加處分:沒收、責令具結悔過、責令賠償損失。
第五條 堅持“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方針,對違紀學生處分前先批評教育,并責令具結悔過,可不處分的僅限批評,必要時給予處分,但目的還是為教育和挽救。
第六條 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分別確定處分,合并裁決。
第七條 一種違紀行為發生兩種以上結果的,應以最重的一種結果處分,連續出現同一種違紀行為的,應從重處分。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違紀行為的,分別處分,主事者從嚴處分。
第九條 教唆或強迫他人違紀的,按照所教唆或強迫實施的行為處分。
第十條 對屢教不改的或違紀情節后果嚴重的或嫁禍于人的或搞欺騙的,應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初犯的或認識態度較好的可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第十二條 由于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違紀的不予處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由有關機關制裁,學校應作出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在校期間,受處分未撤銷又違紀的,從重處理。
第十五條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在半個學期后,確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出具意見,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后又受處分的,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對違紀行為的批評教育,所有教職工都有權適時執行;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由學生處裁決;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長室裁決;附加處分由學生處協同有關部門裁決,
第十七條 執行處分的程序
1.教職工或同學對違紀者的行為事實如實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對教職工或學生的反映情況作調查核實并做好記錄;
3.對確有違反紀律管理的學生,班主任有權作出上報處分或不上報處分的決定,但班主任必須對其嚴厲批評。
4.班主任認為應處分的,將該生的違紀事實書面上報系部,系部對上報情況調查核實后有權作出上報處分或不上報處分的決定。
5.系部認為應處分的,將該生的違紀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學生處。
6.學生處對上報情況調查核實后有權作出裁決范圍內的裁決或有權作出免予處分的決定。
7.學生處認為該生的違紀行為應受的處分超出本部門的職權范圍,應以書面材料上報校長室。
8.校長室對違紀學生以班主任或學生處上報的材料為依據,必要時作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
9.對違紀情節嚴重的,教職工或學生可直接書面上報學生處處理。
第十八條 處分決定一律公布,并記入學生成績報告冊;處記過以上的記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采取相應方式。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 則
第二十條 破壞課堂紀律應受到的處分。
1.高聲說話,隨便走動,互相談笑,做怪動作等足以使任課老師不能正常進行教學的,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的,處警告一次。
2.在課堂上互相打架謾罵的,不管哪方理對理錯,各處警告及以上處分。
3.自修課打架,走動、互罵、互做怪動作、高聲喊叫,傳送字條、畫畫取樂等影響其他同學的,處警告或嚴重警告。
4.上課故意與任課老師頂嘴,甚至罵老師或打老師的,處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學。
5.自修課、體育課、實習課未下課時擅自離開教室、操場、實習場所從事別的活動的,處批評教育,并作無故早退一次處理。
6.在課堂中(含自修課、實習課)使用通訊工具或MP3等的處批評或警告處分。
7.本條中的自修課包括早晚自習課和實習課。
第二十一條 考試舞弊應受到的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考試舞弊:
1.夾帶并偷看有關書籍,資料。
2.傳遞示意試題內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題。
4.抄襲答案,交換試卷,
二、舞弊情況作如下處理:
1.監考人員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學生處.
2.期中、期末或技能考試有一次舞弊的,期末總評最高的為及格,并處警告以上處分。
3.偷竊考試卷者,處嚴重警告一次;偷竊考試卷并失密者,處記過;無意中得到考試卷且失密者,處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條 侵犯同學人身權利應該受到的處分。
1.不論在何地、何處、何種情況下互相斗毆的,處記過以上處分。致傷的,各自負擔醫藥費用,也可酌情由對方負擔。理虧的一方從重處分,附加賠償損失,斗毆所用器具沒收。
2.單方打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負擔醫藥費用,附加賠償損失,斗毆所用器具沒收。
3.打架屢教不改的或伙同社會上人進?;蛟谛M鈿蛲瑢W的,處勒令退學處分。
4.以各種形式侮辱同學人格尊嚴(包括姓名、肖像、生理、榮辱等)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5.辱罵同學、公然誹謗的,處批評或警告。
6.故意污穢同學身體、衣物的,處批評或警告。
第二十三條 損害公私財物應該受到的處分。
1.故意損壞課桌凳子、教學用品、實驗用具、體育用具、衛生設備、門窗玻璃、廣播電燈、圖書雜志等學校財產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處分,附加賠償損失。
2.故意損壞同學的書籍簿冊、學習用品、衣著裝飾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處分,附加賠償損失。
3.故意破壞師生自行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零件的,處批評或警告,附加賠償損失。
4.故意損害花卉樹木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附加賠償損失。
5.私自向同學提出有關錢物的要求,或借借錢之名拒不還錢的視作敲詐勒索,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6.以上各款因過失所造成的,視情節結果可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但需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不尊敬師長、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衛生的處分。
第一款:不尊敬師長應該受到的處分
1.當面無理頂撞教職工,甚至謾罵或毆打的處警告以上。
2.當面或背后以各種形式侮辱或誹謗教職工人格尊嚴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
3.無理頂撞家長或長輩的,謾罵或毆打家長、長輩、兄妹的處警告以上。
第二款:擾亂公共秩序應該受到的處分
1.開會、集隊、看電影、參觀訪問,社會實踐時故意大聲喧嘩,足以影響正?;顒拥奶幣u或警告。
2.擅自不參加開會、集隊、參觀訪問的,按該次活動的時間折合課時數作無故曠課處理,產生嚴重不良后果,處警告以上處分。
3.偷竊同學的學習生活用品、少量錢鈔或其它財物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歸還原主;非法所得轉為它用,則折價賠償。騙取或偷竊其它公私財物的,比照執行,情節嚴重將給予退學。
4.抄傳、視唱業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涎的書刊、畫冊、圖片、歌曲、電視錄像等處嚴重警告或記過,附加沒收。
5.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附加沒收賭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煙、喝酒、猜拳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
7.住校生就寢時間內高聲喧嘩等足以影響他人睡眠的處批評或警告。
8.住校生就寢時間內擅自多次外出的,處警告以上;外出夜不歸宿的,處勸退處分。
9.無正當理由跨越校園圍墻的,處警告以上。
10.在教室或宿舍內打牌、下棋并影響他人的,處批評或警告。
11.不遵守作息時間,中午在操場打球或從事其它活動,影響他人休息的,處批評或警告。
12.不按要求佩戴學生卡,屢教不改的處警告處分;挪用他人或使用假卡的處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款:妨礙公共衛生應該受到的處分
1.無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視情節處批評或警告。
2.任意涂寫刻畫課桌凳或墻壁的,處警告以上,并賠償損失。
3.滿頭大汗氣喘吁吁(除上學趕路,上體育課及不舒服造成的以外)或穿背心褲衩進教室上課的,處批評或警告。
4.亂倒垃圾臟物,在教室、校內隨地拋丟紙屑、果殼、隨地吐痰,處責令負責該區域的衛生,對屢教不改的,由學生處強制參加公益勞動,并處警告。
5.在校內外隨地大小便的,處批評至嚴重警告。
6.污染生活水、飲用水的,處警告或嚴重警告。
第二十五條無視體育鍛煉、違背治保安全應受的處分。
1.無故不做廣播體操或眼保健操的經批評教育,無改悔者處警告。
2.做兩操時不認真或故意妨礙他人做操情節嚴重的,處警告。
3.上體育課時未經教師允許在教室、寢室看書、做作業、閑扯、吃零食、外出等的處批評或警告。
4.攜帶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處嚴重警告以上,附加沒收。
5.在教室,寢室使用明火,或私拉亂接電線插頭,在校內拋擲磚頭,放彈弓,處嚴重警告以上,附加沒收。
6.未經班主任或家長允許,擅自外出或組織、參加其他不安全活動的,處嚴重警告。
第二十六條 無故遲到、早退。曠課應受到的處分。
1.無故遲到、早退5次,折抵曠課1節。全學期曠課累計達15節,處警告。
2.因曠課處分后,仍然曠課,每超出15節,逐級累加處分直到退學。
3.全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及以上,處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連續無故曠課達七天的作自動退學論處。
5.以欺騙形式缺課的作曠課論,并加重處分。已出現遲到、早退、曠課現象尚未構成警告條件的,予以嚴厲批評。
第十七條 因不正確的審美、娛樂、戀愛觀而違紀應受到的處分。
1.穿拖鞋、背心、褲衩、穿奇裝異服以及衣著不整者,到校進教室,處批評或警告。
2.佩戴戒指、項鏈、耳環及其它飾物進校的,男生留長發,女生艷裝濃沫的,帶傳呼機、手機進校的,處批評或警告。
3.參加營業性舞會,進酒吧、歌廳、營業性網吧等,處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處勒令退學處分。
4.男女同學間秘密組織不健康的活動,處警告以上。
5.學校禁止中學生談戀愛,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
6.以交友為借口,在校內外無理糾纏、圍堵別人的,屢教不改的處記過以上處分。
7.瀏覽、傳播含有不健康內容的網頁、網址的處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8.閱讀、傳抄不健康書籍報刊的,處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學處理。
1.有吸毒現象的。
2.有敲詐行為的。
3.伙同或指使社會上的人進校,或在校外毆打同學、老師的。
4.參加賭博的。
5.參加邪教組織并不知悔改的。
6.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師、同學情節嚴重的。
8.有盜(偷)竊公私財物行為的。
9.住校生夜不歸宿,屢教不改的。
10.男女生之間交往不當,后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11.其他觸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機關收審收容的。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一人受多次處分的進行累加,二次警告處分為嚴重警告一次。如此類推,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畢業前沒有撤消處分的學生視為德育考核不及格,記入個人檔案。帶入上一級學?;蛴浫雮€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被公安司法機關收審收容處理,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在教育子女的伺題上極不負責,不進行教育,不和學校合作,學校無法履行教育職能的學生給予勸退或除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較深入的認識,并以實際行動改正,經本人申請班主任簽意見,報學生處和校長室批準,準予撤銷處分。撤銷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三個月后提出申請。撤銷記過以上處分,應在一學期以后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學生所受處分及原因要及時通知其本人及監護人。并同時在校園內公布。
第三十四條 對于一般違紀行為夠不上處分的,作說服教育處理。